买的海参过期了 超市退货还得10倍赔偿

2016-03-11 14:18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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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买的海参过期了超市退货还得10倍赔偿

今年年初,杨先生购买了两盒半干海参,回家后发现盒内一个散货产品标签上显示海参已过期。之后,厂家称杨先生提供的产品标签并不是所售海参的。为了维权,杨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维权案件,依法判决超市退还原告杨先生所付货款,并给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今年1月2日,杨先生在省会某超市购买了两盒半干海参,到家后发现外包装盒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只提示生产日期见内包装,海参是装在密封的塑料袋内,但是塑料袋上也未标注生产日期。后杨先生在盒内找到一个散货产品标签,“标签上显示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1日,保质期为-18℃以下冷冻储藏12个月,还标注了产地、生产商、地址、电话等,这海参显然已经过期了。”杨先生说这两盒海参价值较高,他当即找到超市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宜,然而超市的态度令杨先生气愤。

超市仅承认杨先生确实从该超市购买过海参,但并不认可杨先生所说的过期食品,称已经与海参生产厂家联系了,厂家认为杨先生所说不符合实际,不能认定杨先生提供的产品标签是当时所售出的海参的。因未得到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杨先生对此非常不满,于是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其货款,并按货款十倍标准对自己进行赔偿。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先生提供的购货发票、外包装盒、散货产品标签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超市出售给原告的两盒半干海参为过期食品。被告某超市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或充足的理由,该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杨先生所付货款,并给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过程中,应注意检查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并尽可能要求商家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效地进行维权索赔。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林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