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生日宴醉酒身亡 主人赔了6万多

2016-03-11 11:30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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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朋友生日宴醉酒身亡 主人赔了6万多

到酒店参加朋友生日宴会,席间因过量饮酒死亡,责任应如何承担?

去年2月25日,将满60岁的老蒋请朋友老宋去庆生。在永川一酒店的宴会席间,老宋喝醉了。不过,这事老蒋未引起注意,只是将酒店座椅拼成一列后,将老宋放在座椅上。他和酒店都没安排人员照看老宋。当天下午5点半,老宋儿子发现父亲有些不对劲,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老宋的心跳、呼吸均已停止。

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老宋家属将老蒋、酒店等起诉至永川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老蒋称其庆祝生日请客及敬酒,均是人之常情。而老宋作为成年人,应自己掌握饮酒的度,并没有人强迫其饮酒。

而涉事酒店方则表示,酒店服务人员就老宋的情况,对与同饮酒的朋友和宴会主办方进行多次提醒。“酒店的义务是提供菜品与环境,并不提供酒水,对老宋的死亡并无任何过错。”酒店方在庭审中表示。“不应承担责任。”

区法院审理认为,老蒋作为宴请方和与老宋喝酒的主要共饮者,并未将严重醉酒状态的老宋妥善安置,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进行处理,以致悲剧的最终发生,未尽到共同饮酒的注意义务和组织者对他人安全保障义务,其对老宋的死亡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另外,涉事酒店作为本次宴会的经营者,对老宋等宾客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完全尽到相关义务,对老宋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案情酌定由酒店承担5%的赔偿责任。

老宋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过量饮酒的危害,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定,宴会组织者、承办宴会的酒店分别赔偿死者家属6.4万余元和3.2万余元。

法官释法>

经营者、组织者对醉亡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审法官表示,老蒋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两点:

一是组织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老蒋系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在老宋喝醉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合理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虽是一种情谊行为,但老蒋等共同饮酒者,基于先前的共饮行为,使老宋处于危险的境地,理应负合理的注意义务,老蒋未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案发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则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酒店在发现老宋过量饮酒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敖一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