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慈善法

2016-03-11 08:25 北京商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慈善法

这一次,《慈善法》终于要来了。3月9日下午,《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3月16日,草案将在全国人大闭幕大会上进行表决。实际上,从2005年民政部对《慈善法》立项数易其稿,《慈善法》至今已历时十年有余。

十年立法历程并不算短,《慈善法》出台将是中国非营利领域立法的重大进步,而慈善立法最难的部分恰是如何割除自身极易衍生的“营利”陷阱。

我国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如今的1000亿元左右,与之相随的是慈善丑闻层出不穷,慈善公信力严重透支,善款实现善用是民众对《慈善法(草案)》最基本的期待,关乎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慈善法》可谓千呼万唤。

某个官办慈善机构早年被媒体曝光,用高额利息吸引农民购买“公益医保”,然后用这笔钱投资房地产。这是一个典型案例,由于涉及社会再分配,资金流动使得慈善组织的行为边界被延展,慈善不可避免地牵连财税问题,同时为了保值增值又会产生投资金融市场的问题。在这背后,“关联交易”很容易发生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慈善组织之间及与政府之间。

目前的《慈善法(草案)》并没有给慈善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仅以列举的方式“限定”了慈善行为(第3条);第8条则将慈善组织最终定义为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由于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相关法律缺失,这两条规定显示出现阶段立法者面对的巨大困难。

《慈善法》必须解决对慈善行为的界定和依法规范,对慈善主体的“验明正身”,使民间组织有效完成“身份识别”。同时避免行政权力对于社会慈善资源的垄断造成不公平。立法应减少行政的不当干预,向社会组织放权,向地方放权。鼓励和培育民间慈善组织,让慈善组织能够在一个平台上竞争发展。

放权首要的一条就是取消双重管理体制,脱离所谓业务主管机关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制,确立慈善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导致慈善组织缺乏独立性,也滋生了慈善式腐败,成为现行社会组织管理规定中最受诟病的一条。

既然立法,就得厘清权力界限。放权意味着激烈的行业和部门利益博弈,立法则要在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规则、财产管理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设计出相应的制度。

解决了慈善“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最终要确保慈善的结果落地并产生实效,就要回答慈善如何监管的问题,这实际上是《慈善法》的最终要义。保护公民知情权,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对捐赠款物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最终把慈善公开透明真正兑现于民。《慈善法》之于中国慈善是一大步,而之于中国慈善要解决的诸多问题仍只是一个伟大的开始。

责任编辑:李继业(QF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