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兄难弟”一年内二度受罚 投资者维权要趁早

2016-03-05 11:51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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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难兄难弟”一年内二度受罚 投资者维权要趁早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因信批违规被罚早已司空见惯,但一些上市公司因信批违规被二次处罚的案例并不多见。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谢良律师表示,如果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两次,对应的索赔区间也有两段。

不到一年双双二度被罚

2014年5月13日,勤上光电公告称,其于2014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公司2008年至2011年与广州市芭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尚光电”)关联关系及发生的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其次,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公司与内销第二大客户的交易情况未依法披露;第三,澄清公告中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2013年2月28日,勤上光电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2014年6月5日,科伦药业公告称,其于2014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科伦药业2011年3月15日《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收购君健塑胶有限公司的公告》披露其与君健塑胶原股东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的信息不真实;其次,科伦药业《2010年年度报告》和《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无巧不成书,不到一年,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双双再次被监管部门处罚,且处罚事由仍然是信息披露违法。

2015年3月18日,勤上光电公告显示,其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2014年公司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累计金额为18.27亿元。公司对该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4月23日,科伦药业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首先,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其次,科伦药业《2011年年度报告》和《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两公司被处罚后,均引发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例如,科伦药业公告称,2015年6月8日,其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636号、第1915号等《应诉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23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共计23件,索赔总标的额约为1299.16万元。

信息不对称等

导致维权人数偏少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不到一年之间两次受罚,但目前维权的投资者均不足相对区间股东总人数的千分之一。

为何维权的投资者如此之少?谢良律师分析,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可能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有关,有些投资者并不知道索赔权利。就以佛山照明案为例,不少投资者是在诉讼时效截止后才知道可以索赔,并咨询如何起诉的事情,但为时已晚;其次,有些投资者担心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索赔。对于这类案件,律师事务所一般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也就是在实际获赔的情况下,才从赔款款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投资者的前期维权成本主要是起诉时向法院缴纳诉讼费,费用在起诉金额的1%至2%左右;第三,有些投资者担心案件成功率而放弃。实际上,对于这类案件,已有东方电子、佛山照明等大量索赔成功的案例。

索赔范围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公司至少都存在两个索赔条件。

符合勤上光电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首先,2013年3月25日前(含当日)买入并在此后卖出或持有勤上光电的受损投资者,诉讼时效截至2016年5月13日;其次,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勤上光电的受损投资者,诉讼时效截至2017年3月18日。

符合科伦药业的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首先,在2011年3月7日至2013年5月4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科伦药业的受损投资者,诉讼时效截至2016年6月5日;其次,在2012年3月27日至2014年4月15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科伦药业的受损投资者,诉讼时效截至2017年4月23日。

五洲交通:

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2014年3月21日,五洲交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5年8月6日,五洲交通再度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表示,经查明,2013年5月23日,五洲交通通过下属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作竞拍广西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应国通公司与成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CYGMY130515.1的《产品购销合同》。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3日,国通公司使用五洲交通划付的资金,以预付贸易款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贸易”)、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量能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向成源公司共计支付7.549亿元款项,与成源公司合作成功竞拍南星公司股权。

对于以上事项,五洲交通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进行披露,也未在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在2013年半年报中,五洲交通将上述款项虚假披露为预付金久贸易6.45亿元和预付成源公司1.2亿元,并在“未结算原因”栏注明为“预付贸易货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五洲交通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拟定为: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买入五洲交通股票,且在2014年3月2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厉健律师表示,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记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寄送相关委托材料,之后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李继业(QF0004)  作者:刘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