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审”小偷闹出人命 把自己推上了法庭

2016-02-23 13:58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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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私审”小偷致死 把自己推上了法庭

小偷在工地上被工人抓获,工地管理人员没有报警,而是私设“刑堂”将小偷捆绑起来询问、殴打,最后将其丢弃于绿化带中,导致小偷疼痛性休克并窒息死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工地管理人谭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去年6月26日凌晨,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某公寓工地上,值班工人发现有个黑影正在工地上翻找东西。不一会儿,正在实施盗窃的年轻男子朱某某就被工人们制服了,此时,朱某某手上还拿着从工地上盗窃来的电线。

抓到的小偷应该怎么处理?一名工人提议,交给负责人决定。凌晨3时许,工地负责人谭某接到工人电话通知后赶至工地。然而,看到小偷已经被双手朝后捆绑在工地的谭某并没有报警,而是私设“刑堂”对朱某某实施惩罚。

谭某说,朱某某盗窃的电线足有10公斤左右,一个人无法拿走,因此他觉得朱某某一定有同伙,就决定把同伙揪出来。随后,谭某使用工地用钢管及拳脚开始殴打朱某某。

“我们工地上被偷了三四次,这次抓到他后我们就觉得他肯定有同伙,问他话他又不老实,一直坚持说他就是一个人,所以我就把他吊起来。”谭某说,他先用钢管朝朱某某腿上打了四五下,见朱某某不老实后,又将朱某某捆绑悬吊在工地脚手架上,继续用钢管殴打朱某某,至朱某死亡,前后时间持续了10分钟左右。

随后,谭某在工友的帮助下将朱某某丢弃在西山区盘江西路北大附中足球场东侧绿化带内。经鉴定,朱某某系他人多次打击并捆绑悬吊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疼痛性休克合并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谭某坚称他并不知道朱某某已经死亡,由于7月要交工,担心去派出所报案要做笔录等会耽误工作,便没有报案。谭某辩护人称,相关方出具的尸检报告时间过长,且谭某殴打朱某某的地方也非致命部位。谭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28万元,获得了谅解。同时,谭某作为管理人员,工地多次被盗,他也是被害人,请求法院轻判。

经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以案说法

抓小偷可以 “教训一下”就犯法了

据悉,类似的案子昆明已经发生过不少。2014年11月30日,官渡区某工地保安抓获了实施盗窃的陈某、陈某某及马某某后,保安队长蒋某和门某等9人用电线、钢管、拳脚对3人进行殴打,导致马某某死亡。几人仗着自己有理,处置此事时超越了法律底线,最终把自己从一个守法者变成了触犯法律的违法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律师解释,该案中,谭某见到朱某某时,朱某某已完成盗窃行为,谭某再对小偷实施加害行为,就是超时防卫,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记者昨日采访发现,仍有部分市民认为小偷被抓住后,应该教训小偷一顿。“小偷很可恨,是典型的不劳而获,不打他们根本记不住。”市民杨文超说。

对此,李春光认为,在情绪化下,市民认为教训小偷可能“合乎情理”,但实际上任何人都不得“私设刑堂”,“以暴制暴”的行为是与法治社会精神相背离的,只会引发更恶劣的破坏,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犯罪行为,应该通过公权力用公正司法公正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抓到小偷后,应该立即报警,任何人无权对小偷进行人格上侮辱或殴打示众,以暴制暴都是违法的行为。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作者:蔡靖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