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下旬严小姐被一家公司录用,当时公司和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如果三个月后严小姐能胜任工作,公司就继续和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最近,公司主管找到严小姐,说她不太适合这家公司,很难进入工作状态,因此想试用期过后要她直接离开。“公司只表示给我结算试用期工资,但我觉得说辞就辞不合理,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严小姐提出质疑。
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为劳动合同期限,严小姐与公司虽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但双方之间还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受法律保护。因此严女士突然遭遇公司解聘,她有权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中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严小姐和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即为双方之间合同期限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栏目记者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