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网上经营艺术品纳入监管

2016-02-04 10:58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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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2日公布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此次修订的关键内容。信息不对称、真伪难辨、被恶意“设套”“做局”、买了赝品无从追责……艺术品市场消费者常遇到的难题,有了应对之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的新《办法》,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规定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请看北京皇城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艺术品行业协会筹备组负责人胡月明详细分解。

真伪难辨怎么办:信用监管+艺术品评估鉴定要负责

真伪难辨。由于艺术品消费对消费者鉴赏力、知识水平要求很高,而这种综合鉴赏力的培养需要漫长时间和精力,一般消费者容易“打眼”买进赝品。这个问题相当普遍,并非消费者无能,而是艺术品鉴赏辨识确实是很高深的学问。

针对真伪难辨问题,《办法》在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艺术品经营者推行信用监管,对不守信用者实施处罚。二是对艺术品评估鉴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被恶意“设套”“做局”咋办:经营者不诚信要受罚

消费者被恶意“设套”“做局”欺骗,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法经营者刻意制造种种情势,引君入瓮;一种是以传销或非法集资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对此,《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是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是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提出的约束要求,并制定了对应的罚则。

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入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

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艺术品了解比较全面的信息,而消费者往往对其了解得很少、很片面,这也是艺术品市场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问题。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就给消费者购买艺术品的判断力造成很大障碍,容易决策失误。

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办法》引入了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针对无从追责:强调责任溯源原则“谁违规谁负责”

无从追责。这个问题与艺术品行业经营的历史渊源有关,在过去的古玩行当里,购买古玩艺术品的主要有两种人,一种是喜欢收藏者,一种是附庸风雅者,如果买了赝品,一般不敢或不愿声张,怕别人笑话自己是个“棒槌”,这也为艺术品造假售假风气提供了滋生土壤。而主张权利的消费者,又很难拿出证据举证,责任追溯十分困难。

针对这个问题,《办法》强调了责任溯源的原则,“谁违规,谁负责”。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还有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这些条款都便于消费者主张权益时举证方便,便于区分责任。

加强监管严禁“忽悠”消费者参与艺术品投资

利用艺术品投资噱头,误导消费者参与艺术品投资炒作。一些不合规的经营机构以艺术品投资、艺术品权益投资等方式吸引社会消费者投资资金,由于违规操纵,不避风险,往往给消费者带来重大损失。

《办法》在第八条的第四款明确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第十二条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经营机构开展艺术品投资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

出台了哪些新制度

一是明示担保制度。要求经营者明示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价格等信息,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公平透明交易。二是尽职调查制度。艺术品消费者并非都是具有鉴别、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士,因此经营者有责任应买受人要求,提供艺术品真实性证明。三是明确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艺术品鉴定评估领域一直存在问题,明确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有利于规范鉴定评估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四是信用监管制度。目前国家正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制度。五是专家委员会制度。对艺术品内容的认定具有较强专业性,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可以为政府管理部门执法及艺术品进出口内容审查提供专家专业意见。

调整的艺术品经营活动有哪些

《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艺术品进出口经营;艺术品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其中,艺术品鉴定评估、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是《办法》新增加的内容。同时,《办法》也取消了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在规范艺术品市场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办法》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