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张璠
工作了半年多才发现工厂的材料中含有有毒的物质,这时小高果断提出离职,但索赔的请求却并没得到工厂的同意。
半年多以前,小高到某工厂应聘做操作工,工厂给出的待遇十分优厚,又是奖金又是提成,每个月要是努力工作,月薪都在四五千元左右。小高是今年夏天刚刚大学毕业的应届生,他决定为了这份高薪工作努力一下,就这样坚持工作了半年的时间。这几天小高一直忙着给父母买过年礼物,没想到却发现了工厂的一个“秘密”。
小高所在工厂制作的产品需要用的原材料中含有有毒的物质,但这种物质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人体有所影响,但在这样的环境下连续工作时间长了员工很容易患上职业病。小高发现这件事后很生气,自己是个女孩子,又年轻,根本没想到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为了身体着想,小高毅然决然地向工厂提出了离职,要求工厂立即给自己结算本月工资以及支付相应的赔偿。然而工厂只同意给小高结算工资,却不认可赔偿的问题。
◎ 律师说法
天允律师事务所贾长亮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然而在公司招聘时以及小高工作的这半年中,公司并没有将材料中含有有毒物质的问题告知劳动者,因此工厂的所作所为已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因此小高有权在得知材料中含有毒害物质的真实情况后提出离职,也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