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买买买多留个心眼 “八大陷阱”逐个数

2016-01-27 09:44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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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春节买买买 多留个心眼

广州市消委会发布2016年春节消费提示

“双11”和“双12”购物节、元旦优惠活动才过不久,新一轮的农历春节促销高峰马上又要来了。俗话说,买家没有卖家精。精明的商家不会做赔本的生意,低价的背后可能是一个个数字游戏。一些商家在节日期间推出的打折、返券、送赠品、有奖销售等一系列“让利”活动,实则可能是打着促销幌子巧设圈套的消费陷阱。

昨日,广州市消委会结合节日消费投诉热点和相关典型案件,针对今年的春节消费推出八大防陷阱攻略,提醒广大消费者做到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案例:

经营者随意更改优惠条件

某消费者于2014年12月26日通过某网站团购了3张珠江夜游船票,价格43.8元/张,合共131.4元。其反映订购时,网页上仅注明了中秋节和国庆节不能使用。

消费者于2014年12月31日致电商家要求预约2015年1月1日使用该团购票,但被告知元旦期间也不能使用。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向市消委会投诉。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赠送2张票给消费者作为补偿。

维权指引:本案中经营者在团购页面未注明元旦期间不能使用船票,却临时随意更改使用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遇此情况可致电12345热线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酒楼节后仍收取节日服务费

某消费者于2014年3月5日到某酒楼就餐,共消费215元,有发票。在结账时商家才告知需要支付春节期间加收的15%服务费。但消费者认为春节已过,而且商家没有在点餐前告知需要收服务费,希望消委会协助其退还12元服务费。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多收的费用,消费者已成功办理取款手续。

维权指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上述酒楼在法定新年假期之后,仍收取相关服务费,且事先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遇此情况可致电12345热线进行投诉。

春节消费“八大陷阱”逐个数

“买满就送”暗藏玄机。以有的商家推出“买满2000元就送”的活动为例,其操作手法可能是:消费者在购买标价1999元的主商品后,还差1元才能参加活动,只好再买小额商品凑单,但商家早已暗中将各类小额商品提价,消费者难以获得活动宣称的所谓折扣。

赠券多但限制更多。有些商家给出的赠券、折扣券的使用限制多,包括限型号、限品牌、限数量、限时间、限价格、不设找零等。

虚构原价再打折。一些商家采取虚构原价假打折,先把商品提价再佯装返利赠券。有的商家打着“全市最低价”的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

免费抽奖赔大钱。有的商家在百货商场内的柜台或超市门口开展“凭小票免费抽奖”活动,由于把百货商场、超市的购物小票作为抽奖条件,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商场或超市举办的活动。大多数人只要参与都会中大奖,奖品一般是以两折或三折的价格购买饰品玉器等,但商品的标价远高于其市场价值或者商品难以鉴定真假,以致不少消费者因贪便宜而赔了大钱。

预付卡优惠变陷阱。春节前是各类年货、餐饮、旅游、美容美发等行业的消费高峰期,一些商家会借此时段启动销售额的大冲刺,预付卡消费模式的占比也日益增加。有的商家会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以能给出更多优惠为诱饵,诱导消费者先付款、后消费。但预付方式易让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丧失主动权,再加上商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商家信用缺失等原因,所谓优惠很有可能变成陷阱。

换季商品耗尽三包期。节日期间,有些商家以低廉的价格销售换季商品。但由于不是当季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后并不能立即使用,待到适合的季节拿出来用时,商品已耗尽了“三包”期限。消费者原以为是自己赚到了,实际上却是商家逃避了“三包”责任。

以次充好无发票。有些商家销售的产品看起来物美价廉,实则以次充好,此类产品可能涉及数码产品、日用品、名贵药材等。有的商家则是打着奖品、赠品的旗号处理伪劣次品,且不提供发票。

人多拥挤隐患多。各大商家在节日期间争相开展的特价促销活动,往往能吸引众多消费者前往。由于人多拥挤,不但容易引发哄抢、挤伤事件,也给小偷创造了作案条件。

消费提示

适逢今年春节来临之际,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节日消费时切莫因贪图便宜而因小失大,务必擦亮眼睛,谨遵“货比三家、按需消费、索要票据、确保安全”的原则。

1.选择证照齐全的商家。

2.避免盲目消费。

3.理性对待促销。

4.警惕“霸王条款”。

5.慎重购买预付卡。

6.旅游要签正式合同。

7.外出就餐注意卫生和收费。

8.养成保留票据的习惯。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李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