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受贿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宣判。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刚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杨刚1953年1月生于河北藁城,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85年,32岁的杨刚升任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副书记,成为当时新疆最年轻的“厅官”。在2010年来京赴任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前,他已在乌鲁木齐、新疆工作共41年。2012年,杨刚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并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不久后便被中纪委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去年11月12日,杨刚涉嫌受贿罪一案曾在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刚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金石置业集团公司、新疆鸿远投资公司、蒙志鹏等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经销、获取开发项目、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杨刚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贿赂1379万余元。
昨天上午,三中院公开宣判此案。
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杨刚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考虑到杨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