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 撞了老人后反称对方“碰瓷”

2016-01-19 09:59 金陵晚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拖着行李箱赶火车的王某,不慎将老人撞倒,本以为无大碍却没想到导致老人骨折。在被要求承担医药费后,王某反歪曲事实称老人“碰瓷”而置之不理。

老人伤心不已,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向王某索要各项损失5万余元。

2014年11月,赵老伯与老伴在火车站等车,正站着,一个小伙子拖着行李箱急匆匆赶来,一个急转身便将老伯撞倒在地。同行的友人将赵老伯扶起。

刚好经过现场目睹事件全过程的值班民警将小伙子王某拦下。

据民警回忆,当时老人身体就不太对劲,可小伙子说这次的出差很重要,希望能回来后再处理,并同意留下500元的检查费用。

老人和他老伴也考虑到年轻人工作不容易,记下了对方的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后,让他先走了。

可没想到,王某刚走没几分钟,赵老伯就一阵阵出冷汗,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腿部骨折,入院治疗了两周才回到家中休养。

赵老伯入院治疗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医保,4万余元的费用扣除报销后,仍需自己承担1万多元。

于是,赵老伯联系王某,希望他能负担这部分医疗费用。

可这时王某的态度让赵老伯气愤不已。庭审中,王某对法官说,“我接到老伯电话说腿骨折了,需要赔偿1万余元,联想到现在社会风气不好,老人摔倒都没人敢扶起来,我怀疑自己遇到碰瓷的了”。

原来,王某认为赵老伯在“碰瓷”。

于是,王某随后对老人以及派出所打来的电话都置之不理,直到接到了苏州市虎丘法院的传票。

“当时他口口声声说会负责,我和太太出于信任就先让他走了,可现在我被他污蔑为碰瓷,我认为我在心理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侮辱”,赵老伯气愤地说。

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王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赵老伯因骨折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各项损失5万余元,而由医保为赵老伯负担的3万多元的治疗费用,赵老伯应当及时返还给社保部门。

■法官说法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此外,如果所受伤害及所有损失确系由侵权引发,那么事先由医保报销的部分,待法院文书生效、侵权人履行完赔付义务后,社保部门可根据“第三人不支付”这一前提条件,向受害人直接追偿。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作者:陈菲 郭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