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之问
黑龙江男子李海峰向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天价索赔”案近日有了新进展。
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如此量刑,法院如何解释?
法院判决认定,李海峰在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巨额赔偿,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4年12月,黑龙江货车司机李海峰送货途中在一家超市购买方便面充饥,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随后李海峰发现四包方便面已过期将近一年,此外,醋包里有明显异物。
交涉赔偿 双方谈不拢
李海峰的母亲谷玉秋说,李海峰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对方以过期食品不接受投诉为由拒绝了维权申请,于是他们从网上找了西安的一家检测机构。“把这个醋包邮到西安国联质检去检测,去年1月寄过去的,对方说有检测资质,咱也不知道他没有,检测出来汞是0.459,亚硝酸盐是11毫克。”谷玉秋说。
李海峰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谷玉秋证实,今麦郎公司工作人员表态会解决问题,但给出的赔偿,李海峰不能接受。
“他们说,过期产品本身就没有检测的意义,意思就是方便面要多少都行,赔你点电话费,感谢你们监督我们今麦郎的产品。”谷玉秋说。
谷玉秋说,他们一直主张数百万元人民币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法院判决书上的内容,李海峰方面一开始要求赔偿300万,随后增加到500万,最后定为450万。
检测结果上网 被告敲诈
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海峰在个人微博及互联网上发布今麦郎公司产品中汞超标、有工业盐及致癌物等言论及其在西安国联质检所拿到的检测结果。
2015年3月27号,今麦郎公司报警。今麦郎集团办公室主任芦海英表示,“他向公司提出来,需要拿出五百万,(而且)他的报告是不具有资质的。”
同年5月29号,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网上追逃。
2015年11月4号,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向隆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隆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号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四包过期方便面
李海峰称,他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随后发现四包方便面已过期将近一年,此外,醋包里有明显异物。
“惩罚性”赔偿?
根据法院判决书上的内容,李海峰方面一开始要求赔偿300万,随后增加到500万,最后定为450万。
谈不拢就上网
李海峰在个人微博及互联网上发布今麦郎公司产品中汞超标、有工业盐及致癌物等言论及其在西安国联质检所拿到的检测结果。
今麦郎报警
除了金额问题,今麦郎集团办公室主任芦海英还表示,其检测报告不具资质。去年5月,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立案侦查。
维权和敲诈,边界在哪里?
案件的一审宣判结果,再次引发关注,有些网友认为,李海峰索要450万超出了一般赔偿范围;提出索赔并通过相应渠道来维权,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客观上对企业进行了监督。那么,维权和敲诈的边界在哪里?
主审法官: 方便面一袋就几块钱, 要几百万是社会观念不能容忍的
法院判决认定,李海峰在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巨额赔偿,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隆尧县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曹贵法表示:“他直接向今麦郎公司提出索赔300万,然后是500万,然后是450万,这种行为不是合理的。方便面一袋就算卖五块钱,你要几百万是社会观念不能容忍的。”
法院还称,李海峰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声称将向媒体公布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
1月8日上午,隆尧县法院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田志群告诉记者, “他这个不是维权,已经构成敲诈勒索了,性质发生了变化,他跟这个维权是两回事”。
田志群表示,对李海峰的量刑也是根据法律规定严格把关,“虽然他是未遂,但是要多少钱判多少年都有规定”。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表示考虑到李海峰敲诈行为未遂,已从轻判决。
辩护律师:
消费者向媒体曝光质量问题,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从李海峰个人影响力及可能的获赔结果来说,八年六个月的定罪量刑过重:第一他没要到,第二要到的可能性基本没有,他对厂家巨额财产的影响倒不大,倒是散布的(内容)对产品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并且即遂了,这个时候定他毁损商品声誉可以。这不是说他不构成敲诈勒索,只是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微弱,造成的损害主要还是厂家的声誉。”
1月12日晚,在接受央视《东方时空》采访时,辩护律师刘俊丽表示,第一,被告方不具有主观故意,他是一个合法的消费者,具有索赔权。第二,一审判决指出,李海峰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但证据显示,被告人并不知该机构无资质。第三,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索赔数额超过一般的社会认知,辩护方认为该索赔数额并非敲诈勒索罪条件,更不应以天价索赔或索赔数额高低,推定李海峰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刘俊丽还指出,消费者向媒体曝光质量问题,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与敲诈勒索罪行为根本不同。
李海峰的母亲谷玉秋表示,目前已向邢台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被受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