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人员不得干预搜索结果

2016-01-14 13:40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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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报道,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发布了国家网信办修订后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据了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9月发布,距此次修订已经超10年,修订后主管单位也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变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注册资质到处罚程序进行了全部规定,将多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此次修订内容最大的变化是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信息来源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搜索结果,干预发布平台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