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分为“全额”、“半额”两种情况: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若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恒丰银行北京分行陈晶提示您:
1.日常货币流通中要注意保持货币的整洁和完整。
2.如遇残缺、污损人民币可到银行兑换。
3.对故意毁坏人民币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必要时可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