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手机购票短信为证 为啥还得补票

2015-12-15 14:21 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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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先生乘高铁外出,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所幸,其手机上还留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其已买票的事实,而非逃票。之后,他向出站口检票人员出示了手机上的订票确认信息,并出示身份证,表明购票事实。但检票员看了他的短信后,依旧要求其补票,并加收2元手续费,理由是“短信不可以作为乘车凭证”。因为,按照规定,出票了,车票就是乘车的唯一凭证,身份证只是相关证件而已。

罗先生认为这个“规定”非常不合理,“实名制”意义何在?遂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5元。昨日,南京铁路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罗先生的诉求。

事件回放

票丢了有购票短信为证 仍被要求补票

罗先生是名律师,经常要出差,去年11月27日,其通过中国铁路客服中心12306网站,购买了一张11月28日由“南京南”站出发,至“无锡”的列车车票,票价84.5元。28日当天,罗先生达到车站后换取了纸质车票,经检票乘坐了该次列车。然而,在到达无锡站之后,罗先生发现自己的纸质车票遗失了。

罗先生向出站口检票人员出示了手机上的订票确认信息,并出示身份证,表明已经购票的事实,但仍被要求补票。

罗先生不解,如果仅加收2元手续费,他可以理解,毕竟补打一张票也是有成本的。但既然手机上的购票信息能够证明其已经购票了,铁路部门还要求补票,没有道理。他当场和出站口工作人员理论,得到的答复是“短信无效,必须补票”。无奈,罗先生只好交钱补票。

今年7月,为争一口气的罗先生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5元。

法庭激辩

今年10月16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就火车票遗失后,旅客是否要重新购票展开了激烈争辩。

观点碰撞

手机短信能否视为“电子车票”?

乘客:手机短信不仅是一种告知,而且还是乘车的有效凭证。其在出示手机短信以及身份证的情况下,被告可通过电脑系统查实是否购票。被告不能因管理上的困难而要求他来承担损失。

铁路:短信是可复制、可编辑、可转发的,不具有唯一性。罗先生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客票已经失效。这一制度设计,避免了一次购票同时产生电子客票和纸质车票两种合同凭证,从而出现“一票两用”的现象。目前铁路检票方式既有自动检票机,也有人工检票,而售票系统和检票系统相互独立,还无法对每一张车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也无法判明丢失的车票是否已被使用。虽然能查到购票记录,但原告下车后发现车票丢失,依现有技术无法判定丢失的车票是否被使用。被告在购票须知中已经明确告知,手机短信不能作为乘车凭证,原告既然选择了纸质车票,就要遵守与此相关的管理规定。

观点碰撞

乘车遗失车票是否构成“违约”?

乘客:双方已经订立旅客运输合同,自己已足额支付了车费,履行了合同义务。车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而非唯一凭证,被告也承认了原告的购票信息,被告以原告丢失车票为由免除自己的义务并加重原告的负担,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铁路:车票是铁路企业与旅客间合同关系的凭证,既是铁路运输企业履行运输义务的书面凭证,也是旅客已经支付票款义务的债权凭证。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这是旅客应有的义务。罗先生未能妥善保管好车票,造成的损失应当自担。

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乘客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铁路法、客运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购票须知等规定中所标明的与旅客运输相关的权利义务条款,“旅客无票乘运应当补交票款”,此处的“无票”应当解释为既包括“未买票”,也包括不持有“有效客票”。罗先生虽然购买了客票,但因自身疏忽丢失车票,出站时无法出示有效客票,未能充分履行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其要求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不过,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在维护客运秩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旅客负担,创造更好客运环境,维护双方共同利益。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 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罗先生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官说法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潘伟就本案中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手机短信为何不是有效客票?

一:将手机短信视为车票,不符合制度设计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客票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电子客票,另一种是纸质客票,虽然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这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并存。通过网上购票的旅客在取得纸质客票后,电子客票即失效,凭证只具有唯一性。如果手机短信可以视为有效客票,通过互联网购票的旅客在换取纸票车票后,则会取得两个乘车凭证,且两个凭证都可以办理退票、改签、进站、出站等手续,势必侵害实际持票人的利益,导致制度目的落空。

二:手机短信不具备车票的基本功能。

有效客票具有凭票上车、提供查验、退票、改签、凭票出站等一系列功能,而手机短信只是12306网站就旅客购票情况发送的单方提示和告知,不属于铁路企业对旅客的承诺,也不是电子客票,更不具备上述基本功能。

三:手机短信与合同生效时的状态不一致。

相关法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在合同成立后、检票上车前,旅客可以通过退票、改签等手续对合同进行解除和变更,而手机中保存的信息却不会变化。旅客检票进站后,客运合同才生效,此时持有的有效客票才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凭证。

四:不符合交易习惯。

现代信息条件下,越来越多提供公共服务的商户通过手机短信向客户发送交易信息。例如,银行在储户存款时会将存款信息发送至储户手机,但储户取款时,必须按银行的规定提交存折或银行卡,而不能仅凭手机短信就要求银行兑付。手机短信只是权利形成过程的证明,而非权利凭证,将其视为有效客票不符合交易习惯。

贴心提醒

据主审法官潘伟介绍,目前铁路系统每年补票人数高达700万次,而目前的技术确实达不到售票系统、检票系统相互及时对接,“查不到”车票及时状态的现象确实存在。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手机短信就是电子票”,但电子票只存在于铁路系统里,手机短信只是买票的提醒,不是电子票。

需要特别提醒的广大旅客的是,旅客个人的身份证,是在铁路实名制购票、进站乘车时进行实名制查验所用,且可在高铁的乘车站和下车站均具备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时,使用居民身份证直接通过自动检票机办理进出站检票,但这一前提为未换取纸质车票的情形下。在换取纸质车票后,再以个人身份证件佐证其合法的旅客身份是无效的,此时,唯一的购票凭证就是纸质车票。所以,如果您担心丢票、补票的问题发生,尽量不要换纸质车票,选择刷身份证进站的方式更安全、方便。

新闻链接

旅客丢火车票被要求全额补票 起诉铁路部门胜诉

长沙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火车票不慎在车上遗失,就在其出站时,铁路工作人员要求其重新全额补票,称这是规定。

无奈,何奎只好补票。随后,为自证清白,何奎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告上法庭。

何奎认为,纸质车票是进出口检票的基本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买高铁票是实名制的,其丢了纸质车票,但身份证可以证明其买过票。对于“短信息”这一证据,广铁集团认为,现在科技很发达,短信和邮件均可伪造和转发,内容能随意编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但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

何奎向法庭提供的12306网站短信、银行对账单以及到站所补车票,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到站补票的事实。据此判决广铁集团返还补票款164.50元。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曾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有法律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的飞速发展,铁路旅客运输量正在呈现直线上升态势。在火车票实名制后,铁路部门给旅客定的一些“老规矩”已经明显不合时宜。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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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抢票高峰来临今起开售明年正月初五火车票

金陵晚报讯(记者 李有明)春节前的火车票抢票大战,历历在目。如今,春节后的返程火车票抢票高峰又来了。今天起,2016年2月12日(正月初五)的火车票开售。同时,明天起开售春运临客火车票,预售期为40天。因此,没买到春节前返乡票的旅客,要注意捡漏和临客火车票;春节后的返程火车票,也要注意时间节点及时购买。

不过,昨天的12306官网有点不给力。金陵晚报记者登录时,多次被告知“系统繁忙,可能网络存在问题”,以及“密码输入错误,如果输错次数超过4次,用户被锁定”。其实,记者并没有输错密码。同时,部分难以识别的验证码,依然让人崩溃。

但是,想买火车票,就必须要关注。特别提醒的是,明天起,春运临客火车票将开售,预售期40天,各站车票的起售时间与图定列车的起售时间一致。以南京为例,不论是图定列车还是临客,南京站起售时间是16:30,南京南站的起售时间是17:00。

为了打击“黄牛”,12306官网每年都在升级。目前,12306又出新规:一个账号在已经登录的情况下如果再次登录,前一个登录的账号就会被强制下线; 无节制快速刷新的抢票软件被12306封IP的概率大大增加; 常用联系人已从此前的20人调整为15人,并且半年不能删除。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作者:陈菲 中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