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挂牌成立 不动产权证书开始发放

2015-11-30 15:59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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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不动产权证书开始发放

今天上午,本市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发放。本报记者 高 山摄

今天上午,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举行挂牌仪式,在现场为第一批权利人发放了不动产权证书。上午,各区县也举行区县不动产登记分局挂牌仪式,标志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面启动。

挂牌仪式后,市民冯先生拿到了编号为D1200000779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这是本市今天上午颁发的首个不动产权证。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今起全面启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呈现四个亮点:一是下放部分登记权限,实现辖区内办理。将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国有土地房地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土地变更登记等权限,由原来的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下放到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就近查勘现场,大大节约办件时间和资金成本。二是各类登记业务在统一大厅办理。实行一个行政辖区内各类不动产登记(除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登记以外)由统一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改变了过去土地和房屋、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分散办理的状况。三是简化办件程序,提高效率。整合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业务,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结,改变了以往需在土地、房管两个部门“来回跑”的状况。四是优化交易登记流程,做到无缝衔接。明确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二手房协议打印等房地产交易手续,与不动产登记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理,实现交易管理和登记的无缝对接。

从今天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原证书不强制更换。今天以前已经受理房地登记申请尚未完成制证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受理森林和林木以及海域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按原登记政策在原登记系统上办理有关登记,继续核发《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据介绍,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既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也方便了企业、群众办理,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雷风雨 通讯员吴梅 孙雅楠)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