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作出首例“无根豆芽”案无罪判决。而此前因生产“无根豆芽”被判刑的芽农已近千人。缘何出现这样一份无罪判决?这反映出司法理念的转变以及对科学证据的审慎认定。
“无根豆芽”本来面目
“无根豆芽”是指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根水”(主要化学成分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浸泡,外观上没有根须且肥胖白净的绿豆芽或黄豆芽。在豆芽制发过程中,喷洒“无根水”不仅能让豆芽色泽更为亮丽,还能提高20%的产量,但“无根水”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这一作法备受各界质疑。
根据2011年卫生部出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在“无根豆芽”的生产中使用无根剂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由此“无根豆芽”也就被扣上了“毒豆芽”的帽子。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无根豆芽”因被检测出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两种物质,也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进而导致生产、销售者因触犯现行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获刑。
无罪判决存在法律依据
“无根水”的性质并非全无争议。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2015年5月联合发布的最新研究结果表明,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豆芽生产所使用的“无根水”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其安全性尚无定论。辽宁连山区法院之所以作出“无根豆芽”案的无罪判决,正是因为根据现行刑法第144条规定,只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既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那么就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针对“无根豆芽”案作出无罪判决,实际上是随着对相关物质的科学认知的深入,在无法得出必然有罪结论的情况下,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是对疑罪从无的证据规则的坚守。
有毒有害物质如何认定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毒、有害物质究竟是如何判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以下四种:(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上述规定虽然明确了有毒有害物质的认定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有毒、有害物质的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把握,涉案食品中是否含有上述物质,理应由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然而不容乐观的是,“鉴定难”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认定和惩治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曾有司法解释规定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对危害食品安全产生的危险和实害结果进行鉴定,并将其作为认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证据形式。但是,随着国务院内设机构行政监管权限的划分调整,卫生系统不再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真正被授予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又少之又少,这就导致侦查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往往难以确定定案依据。
正是基于现有鉴定条件不能满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需要,“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由此,以检验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相结合的方式,成为认定有毒、有害物质的首要方法。以北京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办理为例,通常是由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对涉案食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再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来论证涉案食品中的某些非法添加物质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
除上述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的认定方法以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卫生部门公开发布的可能被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则只需要检测报告证明涉案食品中存在上述物质,就推定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认定构成犯罪。正因为2011年卫生部出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将“无根水”的主要成分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两种物质列入禁用物质的“黑名单”,此前司法机关才据此推定“无根豆芽”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应当定罪处罚。
无罪判决并非放任自流
虽然基于现有科学认识水平,无法判定“无根水”安全与否,不能对“无根豆芽”案作出有罪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根豆芽”有了“免死金牌”,可以大行其道。根据现有行政法规,生产喷洒“无根水”豆芽仍然属于违反食品安全监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在对“无根豆芽”的监管上,要厘清行政监管与刑事惩罚的关系,避免因刑事惩罚的退出导致行政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此外,在食品生产中如果超限量或者超范围使用“无根水”,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仍有可能依照刑法第143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延伸阅读
独立鉴定迫在眉睫
对涉案食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意见,是认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核心证据。因此,借司法体制改革之势,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司法鉴定体系已是迫在眉睫。
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发情况,可在每个省市均设置数量不同的食品安全鉴定机构,吸纳医药卫生、食品标准、食品营养、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广泛参与,并兼顾农产品、水产品、加工食品等不同食品行业,从而使得司法鉴定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最终有利于准确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餐桌上的安全。
他山之石
我们该如何“管理豆芽”?
豆芽究竟属于加工食品还是蔬菜,就决定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是作为食品添加剂还是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来管理。不同于我国内地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作为可能被添加的非法食品添加剂来管理,在美国、欧盟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均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并且具有“免订残留限量”的待遇;在日本,豆芽归属为其他蔬菜,并规定豆芽中的6-苄基腺嘌呤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赤霉酸为≤0.2mg/kg。2014年11月6日,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在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其理化指标被限定为≤0.2mg/kg,即是对此类物质的重新定位。